齐鲁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3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之一,是反映学校实验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培养合格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服务。

第三条 实验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规模,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应重视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切实满足师生的科研需求。

第九条 实验室应重视引进和充实先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不断挖掘现有技术和设备的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自制的研究,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十条 实验使用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努力推行实验室对内对外开放。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落实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保证各项实验任务完成。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及科研和教学的需要设置实验教学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二、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实验室负责人和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中长期的建设规划,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学院提出申请,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要考虑房屋、仪器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还要重视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分管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分管本学院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规章制度,深化管理改革。

二、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工作,拟订实验室设置方案,拟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三、制定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实验材料等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实验室评估(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优化资源配置;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搞好仪器设备的清查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健全设备帐、卡,制定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统计报表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立卷、归档规范。

六、负责实验室秩序、卫生、安全的宏观管理与评比,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落实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拥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并具有先进技术的实验室,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认证,取得认证资格后,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合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学校应制定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应由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教师、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责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