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师范学院大学生参与实验室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解决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根据我校《齐鲁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兼任实验室管理工作,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大学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大学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管理的实际需求数量提出申请,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学校人事处、学生处统筹安排。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参照我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岗位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三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

(一)辅导实验、实习课;

(二)课前实验课准备,实验课辅导;

(三)协助开放实验室管理;

(四)负责实验室(包括:门、窗、实验台架、地面及仪器等)的清洁卫生工作;

(五)对实验室进行检查工作,以确保实验室的水、电、门、窗处于关闭完好状态,做好安全的把关工作;

(六)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六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由各学院每学期在相近专业的学生中进行选聘,学生需填写《齐鲁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条 被选聘为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的学生,需签署《聘任协议》。

第八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的上岗大学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和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不得应聘相应岗位。

第九条 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津贴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津贴标准:综合考虑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原则上大学生的助管岗位津贴每月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逐月填报《齐鲁师范学院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津贴发放表》和《勤工助学人员考勤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和实验管理中心审核,由财务处从“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受聘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的大学生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考核过程要参考相关实验室管理教师对学生的评价。

第十四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实行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

第十五条受聘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的大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一)受聘大学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大学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可以一学期为一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十七条 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大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其中,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助理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中心主任及各学院单位负责人意见。

第十八条 如大学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大学生实验室管理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学院单位同意后报学生处和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